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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贷款抵押办法(试行)

  (六)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三十七条 抵押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担保责任。但是抵押人约定按份承担担保责任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处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纳税款;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债务。
  清偿后,多余的价款交还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物的价款按照抵押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比例清偿。
  第三十九条 抵押人履行了担保义务替借款人清偿了债务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四十条 因处分抵押物而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需要登记的,受让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贷款抵押合同当一人应当发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物的真实情况致使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失效或者不能履行等,给抵押权人或者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擅自变更或者转让抵押物以及重复抵押的行为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履行贷款抵押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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