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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贷款抵押办法(试行)

  (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
  (八)其他依法可以流通转让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第七条 国有企业可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抵押人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或者特许进口的物资设定抵押权,必须持有合法的文件并经有权机关批准。
  第九条 抵押人以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权,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按份共有的财产中自己所有的份额设定抵押权,应当事前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第十条 抵押人以出租的房屋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因处分抵押物而取得出租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义务。承租人的同等条件下享有处分抵押物的优先购买权。
  因原租赁关系提前终止,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抵押人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抵押人以多种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该抵押权不可分割。但贷款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抵押人不得以同一财产的同一担保价值重复抵押设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抵押权。
  第十三条 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多个抵押权的,若干债务之和不得大于该抵押物可供抵押的实际价值,抵押人应当将设定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书面通知各抵押权人,并且与后一个债权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日期不得早于与前一个债权人约定的日期,但前一个债权人行使到期抵押权不受抵押权未到期的其他债权人的约束。
  第十四条 抵押人以易于毁损或者丧失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应当向抵押物所在地的保险公司投保,并指定抵押权人为抵押合同有效期间该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享有从赔偿金中优先收回在该抵押权下发放的贷款本息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抵押物设定抵押权时的抵押价值和抵押率,依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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