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切实强化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实行凭证采伐林木的制度,坚决杜绝无证采伐。对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进行采伐的,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继续加强商品材“三总量”管理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烧柴和农民自用材的管理措施,健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烧柴和农民自用材的管理,努力降低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
四、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坚决遏制林地流失
各级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明电〔1998〕8号文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坚决扭转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势头。要严格按照《
森林法》和《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强化征占用林地管理,认真审核,从严把关,按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对征占用林地依法实行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征占用林地要依法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严格实行林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制度。坚决制止林地流失特别是有林地的流失,扭转有林地过量逆转为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无林地的局面。严禁将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作为“四荒”出让。加强林权管理,完善林权登记和林权证发放工作。切实做好退耕还林的规划和检查验收工作。
五、认真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切实加强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林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木材运输许可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和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加强木材运输许可证的管理。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凭证运输木材的法律规定。要进一步加大林业系统治理公路“三乱”的工作力度,切实巩固治理成果,严防公路“三乱”反弹。凡不依法检查和处罚、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要及时严肃查处。
六、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许可证制度,进一步强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企业。对以木材、竹材、松脂、木片为原材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检查,严格审核其原料来源和加工规模,坚决杜绝非法木材进入加工企业。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木片、松香、木炭加工的监督管理。
七、严格依法治林,进一步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