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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内容的通知

  三、切实加强检查、督促工作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检查、督促,积极协调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尤其要督促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内容,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老龄问题委员会反映。
  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条款

附: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对

             老年人实行优待的条款

  1.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优先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拖欠或者挪用(第14条)。
  2.有关部门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单位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支付规定由本单位承担的医疗费,不得无故拖欠(第15条)。
  3.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应当实行社会救助(第16条)。
  4.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乘车、乘船、乘机提供方便,建立健全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和制度。市内公共汽车应当设立“老年人专座”(第19条)。
  5.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当免交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第21条)。
  6.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高龄老人,由老龄工作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高龄老人优待证》。高龄老人凭《高龄老人优待证》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免购门票;优先就医,并免交普通挂号费。农村的高龄老人,不承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及其他社会性集资(第22条)。
  7.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寿星老人,由老龄工作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百岁寿星荣誉证》。寿星老人除享受高龄老人的优惠待遇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定额给予生活补助,卫生部门应当定期为其免费体检(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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