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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内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云南省老年人
 权益保障条例》有关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内容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9〕127号 1999年6月8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修订后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4月2日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该《条例》突出了我省老龄事业的特点,内容更加具体,特别是增加了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条款,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对于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的氛围,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实施工作,认真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组织,要结合今年开展庆祝“国际老年人年”的活动,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在每年的敬老节前后,要集中组织学习、宣传《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风尚。
  二、全面落实好对老年人的优待内容
  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带头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城建、交通、旅游、文化、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要熟悉、掌握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内容,制定具体措施,确保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各项优待条款落到实处。
  按照《条例》的规定,目前,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正在开展颁发《高龄老人优待证》的工作。这项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各地要十分重视,认真负起责任,为老年人办证提供方便,并督促落实好优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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