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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切实做好我省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按照《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单位的工勤人员、乡镇企业招用的城镇职工。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征缴范围,努力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按有关要求完成对新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工作并全面实行缴费申报制度,尽快实现失业保险全覆盖。
  当前我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的工作重点是: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含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同时做好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作。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公平性、保促性和互济性。凡在《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无条件地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向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应缴失业保险费,按时缴纳失业保险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基金的征缴工作,确保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并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为用人单位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提供方便和周到服务。
  为维护失业保险费征缴的严肃性,对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以及拖欠、拒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除依法处理外,对无故欠缴的企业还要采取行政制约措施,如欠费单位的法人代表不能评选先进、晋级增薪、出国考察;欠费单位不能购买专控商品;定期公布严重欠费单位的名单和欠费数额;对严重欠费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一年警告、两年撤职的处分等等。
  四、认真做好《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与国务院《条例》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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