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要从重视人才、珍惜人才的高度出发,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安置、上岗培训工作,同时,为毕业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四)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必须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就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各地州市(县)要有一名主要领导来主管此项工作,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教育、计划、人事、劳动、组织、财政、公安、粮食、编制、民族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特别是教育、人事、劳动、计划、组织等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信息收集和计划编制工作。
  三、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做好199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重申和明确以下政策和做法:
  (一)对统招统分的本专科毕业生(含并轨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家负责派遣;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到具体单位的,学校应事先将其名单告知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然后将其派回家庭所在地区,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鼓励教育部部属院校、通过“211工程”预审的院校的云南生源毕业生回省内就业,这部分毕业生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
  统招统分的中专毕业生(含并轨生),主要面向本行业、本系统和生源地就业;
  定向、委培等性质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协议和合同就业,原委培单位属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必须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人事部门不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国家计划内自费、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在生源地自主择业,到地州市及所在县市(迪庆、怒江州除外)所属事业单位就业的计划内自费中专生,原则上不安排干部指标;
  对专业性较强的部门,特别是中央直属单位,如邮电、民航、烟草、金融、税务、保险、电力、铁路等,必须保证60%以上的专业毕业生在行业内安排就业。
  (二)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为积极引进或留住这些高层次人才,按照教育部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除定向或委培(自费)毕业研究生外,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
  (三)开展优秀毕业生的评比工作。省级优秀毕业生分别在本科5%、专科3%、中专2%内评定。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要严格执行评选办法和比例,经群众评议并张榜公布,充分体现公正性,切实保证质量,优秀毕业生由省教委颁发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含自费生)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