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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十五条 付给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接受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 采购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在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需求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验收其采购商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执行本细则规定的,视为违反财经纪律。对擅自购买属于采购目录规定项目,或故意拆细采购项目进行分散采购的,单位会计人员一律不得报销,省财政厅将在当年或下年预算中扣减违纪单位与之相等的资金。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

  1.专控商品
 
 1.1 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1.2 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1.3 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1.4 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
  1.5 空气调节器(指用于调节室内温度、湿度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制热机、增湿机、除湿机、负氧离子发生器等,不包括中央空调);
  1.6 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激光视盘、卡拉OK机及音箱、音柱等);
  1.7 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
  1.8 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
  2.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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