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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3.供应能力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索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人,在投标截止日三个工作日前有权要求采购人就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采购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应主动地或根据供应人的澄清要求,增印修正招标文件,并以适当形式迅速告知已索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投标书的提交
  参加投标的供应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好投标书并附规定样式的投标价格清单。在加盖供应人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密封送达指定提交地点。供应人可在截止时间之前,对已提交的投标书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正,也可以撤回投标书。
  第二十七条 投标担保
  根据投标文件规定的担保要求,由所有投标的供应人在投标截止日的三日前,交纳投标保证金,不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
  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开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确定采购中标单位。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熟悉有关项目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总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与供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规则,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
  一次采购立项达1000万元以上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经政府采购协调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人就投标文件作出澄清,但供应人不得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实质事项。
  评标时禁止采购人与供应人就投标文件进行协商谈判。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以低于标底的最低投标价者中标。
  评标过程应予记录,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中标过程详情不得透露给供应人或其他任何人。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需有两个以上的有效投标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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