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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凡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协商议标。
  第十八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或拥有专利权)的、不可代替的、原购买商品的零配件、急需或突发事件等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可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 按有关惯例和适用性可采用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二十条 国内招标
  政府招标的供应人,主要以省内有优势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为主,并鼓励国内的直接供应厂家或承包商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机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二十个工作日以前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的名称或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等;
  (三)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供应人的资质;
  (五)获取招标文件办法和地点;
  (六)提交投标书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供应人须知;
  (二)供应人提供的资质、资信等证明文件;
  (三)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四)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五)开标、评选中标的时间、方法或标准;
  (六)采购合同样式及主要条款;
  (七)投标价格清单样式(包括内容或其计算方式);
  (八)交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九)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其他应当说明事项。
  第二十三条 采购可以在征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在评选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四条 供应人资格预审
  参加投标的供应人在索要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其投标资格的有关文件。采购人必须对投标供应人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
  1.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资格证书;
  2.资信、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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