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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1998〕128号 1998年7月21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1997年9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国发〔1997〕29号),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10月,省政府转发国务院通知并对我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工作提出了要求。《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是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反复调研论证形成的,各地要按此实施意见,进一步搞好调查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加以落实,确保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顺利实施。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开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方针和目标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政府行为,必须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的办法,采取“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全面调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方针。在充分调查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制订保障办法。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其他地方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启动;地级市、地区行署和州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在今年内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余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在1999年底以前建立起这项制度。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使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二、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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