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1998年度烟叶收购专卖管理的通知
(云政发〔1998〕126号 1998年7月6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烟叶种植和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及省委、省政府对烤烟实行“双控”的有关精神,确保今年我省烟叶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全省1998年度加强烟叶收购专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叶统一由省烟草专卖局批准的有烟叶经营权的烟草公司和受委托的单位凭烟叶收购许可证按合同收购;各级烟草公司和受委托单位只准收购本地州市县辖区内自产烟叶;烟叶收购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和统一规定价格进行收购,实行二次验级,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式收购烟叶。
二、烤烟收购按国家下达给我省的1100万担指令性收购计划组织收购。各级烟草公司必须按合同签定的收购量予以全等级收购,对超合同、无合同交售的烟叶一律不得收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收购部门超收。
严禁烤烟自由上市和私下交易。
三、严格烤烟运输管理。省内跨地区运输按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调拨计划,凭各地州市烟草公司开具调拨单并经专卖管理部门鉴章进行运输。调拨单随车同行,一车一证。各级执法部门要保护合法经营,不得乱扣乱罚。
四、加强烤烟省际间调拨管理,各地州市烟草公司按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的调拨计划向省外调运烤烟,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购销合同应与准运证同行;出口烤烟,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出口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合同应随准运证同行。
五、烤烟大贸出口由云南烟草进出口公司(云南红塔集团进出口公司负责玉溪红塔集团所属的烤烟大贸出口)统一管理。各级烟草公司烤烟需要出口,报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批准,由省烟草进出口公司统一对外谈判和经营,归口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