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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2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0)(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7年7月3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市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路政管理。市属县(市)的城市道路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 昆明市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明确责任、管养并重、协调发展、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昆明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昆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内城市道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业务上受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建设、工商、交通、公安、市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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