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失效]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征得市容、市政公用事业、公安交通、城市规划等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
  (三)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审定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各审核部门在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十八条 广告的发布内容,涉及烟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等特殊商品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相应证明,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登记发布。
  第十九条 各类招生、培训、启事、行医等广告或印刷品,只能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公共场所、建筑物、街道、院坝及树木、电杆、灯杆、信箱等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二十条 公共广告栏场地的定点设置由市容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共广告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登记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除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拆除、覆盖或损坏。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发现未经登记批准的户外广告,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自有的交通工具上作商业广告宣传。
  城市公共汽车车身广告,经登记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四条 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和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及开业庆典等,如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必须经市容管理部门同意,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发布期满后,应立即拆除、清理。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场地占用费,由广告经营者与设置地产权拥有者协商,一般不得超过广告经营额的15%。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占用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