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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失效]

  第六条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昆明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本市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昆明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市容、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安全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和管理。

第二章 发布准则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的中文和外国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规范、准确、美观;
  (三)不得擅自更改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
  第九条 下列情况或区域,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影响绿化和环境卫生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使用的;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四)本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昆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计制作美观大方,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二)设置安装的户外广告若有破损、陈旧、脱色等应及时翻新、更换、拆除;
  (三)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电力、消防或破坏其他公共设施及城市绿化,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
  (四)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等周围设置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
  (五)在建筑物墙壁、人行道上方、消防设施及其通道上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市容和安全;
  (六)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
  (七)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的,不得影响交通管理和行人安全。人行天桥上不得设置高出护栏的封闭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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