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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三)负责同级收费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四)在同级财政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初审同级收费单位或下级物价、财政部门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报告,报上一级物价、财政部门。
  (五)负责同级收费单位执收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六)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纠正下级政府、同级政府部门越权制定收费项目或标准的行为。
  (七)指导、协调、监督同级各行政事业收费单位做好收费管理工作。
  (八)查处同级收费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同级物价部门配合下,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工作进行初审,分别报上一级财政、物价部门。
  (三)负责同级收费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的管理。
  (四)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同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财务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同级收费单位违反《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置,除中央的管理权限外实行省一级统一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定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标准。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申请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须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初审后,分别报省财政主管部门、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须报市物价部门,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初审后,分别报省物价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申请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制定、变更收费标准,应提交有关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注明拟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理由、对象、标准、范围等。
  第十条 《收费许可证》依据国务院及国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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