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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接受公民报警,为公民提供紧急救助;
  (四)制止、劝解正在发生的民间纠纷;
  (五)保护市政公用设施;
  (六)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
  (七)巡察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八)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巡察民警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巡察民警在履行巡察职责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嫌疑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口暂住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
  (三)对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和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纠正正在发生的违反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五)制止并处罚损毁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六)对肇事的精神病人、危及本人或者他人安全的醉酒的人,就近送交公安派出所处理;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乞讨或者流浪露宿的人进行收容;
  (八)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定由巡察民警行使的其他权力。
  第十条 巡察民警对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扣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章 管理与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横穿机动车道或者钻、爬、跨越隔离栏的;
  (二)在机动车道骑自行车的;
  (三)骑自行车违章带人的。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三)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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