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三款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当年的第三季度内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如果未能编制出上年度地方财政决算,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予以审查和批准,并报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
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团联合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团联合提名,但是联名的代表都应当在候选人推荐表上签名。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法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再由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再由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方式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换届选举时,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市长,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依法进行差额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补选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