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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发布日期:2002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9日)修正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7月6日昆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
  第四章 审查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第八章 调查委员会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章 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每届任期内有三次无特殊原因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撤换。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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