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对职工个人帐户有什么影响?
企业欠缴或缓缴养老保险费时,职工个人帐户将受到影响:一是社会保险机构将停止个人帐户的记录;二是个人帐户计算利息的累计金额相对减少;三是职工个人帐户记录的金额多与少,直接影响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
二十四、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在办理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到下列退休年龄之一的: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的工作,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非因工致残,由指定医院提供诊断证明书,经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认定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即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满15年的。
二十五、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怎样计发?
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月基础养老金=从业人员退休时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特殊工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1995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规定》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照下列规定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1、月过渡性养老金=从业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4%×1995年9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2、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三项之和低于1998年3月31日按省人民政府25号令发布的计发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的,增发过渡性调剂金,对差额部分给予补足。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