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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

  (九)向上级治安联防组织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十)执行治安联防指挥小组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治安联防人员及其职责和纪律

  第十二条 各地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治安联防人员。每个治安联防队(组),一般可以按设市城市不少于二十名,县城不少于十名,其他地方不少于五名的要求配备。内部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治安联防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 治安联防人员由治安联防的指挥小组从管区内有关单位抽派或者从社会招聘。
  被抽派或者聘用的治安联防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法制观念强,热爱治保工作,身体健康,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第十四条 凡被抽派、聘用的治安联防人员,必须经过短期训练,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被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必须签订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留用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执勤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犯罪和重大嫌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
  (一)携带、运送可疑物品的;
  (二)身带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
  (三)有偷盗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嫌疑的;
  (四)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第十六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执勤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破坏公共设施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正在进行抢劫、抢夺、盗窃、杀人、伤害、贩卖以及吸食(注射)毒品等违反犯罪活动的或者在违法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四)公安机关通缉在案的或者劳改、劳教脱逃的;
  (五)有其他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七条 治安联防人员遇到难以处置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执勤时,必须服从命令,服从指挥,讲究风纪,言行文明,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包庇纵容坏人;不得滥用职权,乱施处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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