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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修改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云政发〔1992〕47号 1992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消防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驻云南的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林区、地下矿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在进行城市新建区、独立工矿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时,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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