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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补)偿计算试行标准[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补)偿计算试行标准
 (云政发〔1992〕31号 1992年3月3日)

  一、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涉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财产直接损失和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赔偿,均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办法》中涉及的“平均生活费”,不论城镇居民或农村农民均按照每人每年863元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中涉及的“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附表行业标准计算。
  四、《办法》中涉及的“丧葬费”,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中涉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论城镇居民或农民均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计算。
  六、《办法》涉及的农业人口中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按照840元的标准计算。
  七、《办法》中涉及的住宿伙食补助费及住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9〕30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199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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