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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云政发〔1992〕19号 1992年1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酒店、公寓、食宿站、客货栈、车马店、浴室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以下统称旅馆),都必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社会需求和城市规划;
  (二)旅馆的房屋建筑符合安全要求,客房门窗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施旅馆的,其内部的电器、消防、通讯、通风设备和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由有关部门签署鉴定意见的《旅馆业安全设施鉴定表》,提交市、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通知书,提供标明旅馆座落地点和客房房号、床号的平面图,经公安派出所审查,报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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