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工作成绩考核主要是指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情况,以及对设备的维修、养护、解决技术难题和传授技术的能力与成果。
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制定的《工人岗位劳动规范》的要求进行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尚水建立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拟定考核标准,报省工委同意后实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新的标准后,按部颁标准执行。
第七条 认真贯彻“先培训、后就来,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切实做好就来录用考核工作,把好新招收录用工人的质量关。
从一九九三年起,对各类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和各类职业高中、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班)的毕业(结业)生逐步实施《毕业(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的双证制度。
第八条 在职工人的考核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凡在技术岗位上,从事有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专业)的技术工人,一律实行技术等级考核。非技术等级的工种可按《岗位规范》的要求,实行岗位合格考核。
转正定级考核。学徒工(培训生)学习期满,必须进行转正定级考核。由所在单位按照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作为确定其工资和上劳动岗位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准予延期补考,所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补考仍不合格者,调离生产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在学徒期间,表现优秀者,可以提前进行转正定级考核。
上岗转岗考核。工人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专业),调换新的岗位或操作新的先进设备进,应根据工种(专业)和岗位要求,确定相应的训练期,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按考核成绩重新确定其技术等级。对考核不合格者不予上岗。训练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训练期间保留原技术等级。
本等级考核。从一九九三年起,对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含供销合作社)和国家机关的在职工人,逐步按技术等级标准进行本等级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上岗的凭据和确定工资的依据之一。对考核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内进行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降级考核,并重新确定技术等级,安排相应的劳动岗位。
对一九八七年以来,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币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中、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人,在这次本等级考核中,原则上可以免考,承认其技术等级,等级证书暂过渡使用,待本等级考核完成后,换发全国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