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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国家教委和云南省制订的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现行要求,按财政体制,由各级负责安排解决。首先要分期分批配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县城完全中学等一批学校。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或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提倡自力更生,就地取材自制体育器材,因地制宜修建运动场地,并要制定管理维修制度,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资产的登记、上报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个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
  社会的体育场(馆、房、池)和体育设施,在节日和学校组织大型运动会时,应免费向学生开放。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省的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地(州)、市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州、市具体实施细则及检查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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