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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边境地区外国籍机动车辆与驾驶员入境出境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八条 《临时驾驶证》期满后需延用的,驾驶员应当在期满前五天以内到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申请换证:
  (一)填写《云南省边境地区临时驾驶证换证表》;
  (二)由发证机关对其前期交通安全情况进行审核;
  (三)交纳换证费和审验费。
  符合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关由回原《临时驾驶证》(注销),核发给新的《临时驾驶证》。
  第十九条 《临时驾驶证》有效期满未办延用手续需驾车入境的,车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向发证机关申领填写《云南省边境地区临时驾驶证换证表》,发证机关根据其期满后出境的时间,按下列规定换证:
  (一)不满三个月的,按第十七条(二)、(三)项规定换证;
  (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经测试道路驾驶技术后换证;
  (三)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经组织学习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测试道路驾驶技术及格后换证;
  (四)一年以上的,按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依照本条(二)、(三)项规定申请换证的驾驶员,需填写《云南省边境地区外国籍机动车驾驶员报考表》,交纳考试费。
  第二十条 《临时驾驶证》有效期满出境的,驾驶员应当将其交回发证机关(经双边政府协定的除外)。
  在《临时驾驶证》有效期内,驾驶员需再次驾车入境时,由发证机关核对《临时驾驶证》与本人相符合发还。
  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双边政府协定,驾驶员驾车入境后只到指定边境口岸货场专线营运或者借道入出境的,凭《外籍车辆口岸货场通行卡》或者《外籍车辆借道通行卡》驾车通行,并服从我国交通警察指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临时驾驶证》的境外驾驶员,不准驾驶中国户籍的机动车辆。
  未经批准,我国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驾驶外国籍机动车辆(公安干警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临时驾驶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持《临时驾驶证》的境外驾驶员,发证机关一律不办理异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申领《临时驾驶证》、《临时驾驶证明》、《外籍车辆口岸货场通行卡》、《外籍车辆借道通行卡》的境外人员,不准在我国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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