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款物,均由接受单位报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附捐赠人的书信和意愿书(应当包括捐款数额,捐赠物资的名称、型号、价值、用途和受赠单位等),县以下的受赠单位向县侨办、台办申领《云南省受理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报批表》(以下简称捐赠报批表),由县侨办、台办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侨办、台办;地、州、市的受赠单位向地、州、市侨办、台办申领捐赠报批表,由地、州、市侨办、台办提出意见,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后,报省侨办、台办;省属受赠单位向省侨办、台办申领捐赠报批同胞捐赠款物价值在人民币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由省侨办、台办审批,价值人民币超过一万元的由省侨办、台办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做好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管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侨办、台办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捐赠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各地、州、市、县侨办、台办,对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款物,应详细造册登记,并于每年第一个月将上年度的捐赠统计报省侨办、台办、昆明海关,由省侨办、台办汇总后报省政府和国务院侨办、台办,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七、外籍华人捐赠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八、本办法由省侨办和省台办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云南省受理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报批表。
云南省受理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报批表
( )报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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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捐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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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 │姓 │ 职业 │ 居住 │
│ 赠 │名 │ 职务 │ 地址 │
│ 人 ├──────┬─┴───┴─────────────────┤
│ 情 │与接受 │ │
│ 况 │单位关 │ │
│ │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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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品名、 │ │
│捐 │ │ 数量、 │ │
│ │ 物 │ 新旧 │ │
│ │ │ 程度 │ │
│赠 │ │ 产地 │ │
│ │ │ 规格 │ │
│ │ ├────┼──────────────┬─────┬─┤
│项 │ 资 │用途 │ │ 进口口岸 │ │
│ │ ├────┼──────────────┴─────┴─┤
│目 │ │价值 │ 币 元折人民币 元 │
│ ├──┼────┼──────────────────────┤
│ │ │ 款 项 │ 币 元折人民币 元 │
│ │ ├────┼──────────────────────┤
│ │ │ 用 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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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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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县、侨办、台办审批意见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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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侨办、台办审批意见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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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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