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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第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8日)废止

云南省省级第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1992〕208号 1992年10月7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精神,为了支持省级机关单位兴办第三产业,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省级机构改革和机关转变职能,给予新办实体所必要的扶持资金,特建立“云南省第三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实行有偿使用。为了加强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1、省级财政安排一部分;
  2、收取的基金占用费;
  3、其它筹集的资金。
  二、基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1、由省财政厅基金管理处负责基金管理(包括贷款、初审、发放、监督和收回);
  2、按《会计法》规定,建立相应的基金核算会计制度,编报会计决算,切实管好用好基金;
  3、按照有关规定编报基金管理年度计划及业务报表。
  三、借款对象和范围
  省级机关兴办第三产业,重点是科技开发型的经济实体和能吸收机关消肿人员的经济实体所必须的注册资本金,酌情给予有偿扶持,不做为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借款。
  四、贷款条件
  1、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省级机关新办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2、有能够承担负债责任的担保方或抵押资产,并附有关法律文件;
  3、有企业章程和企业经营发展项目或方案。
  五、借款期限和还款办法
  1、借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个别特殊情况最多延期至5年;
  2、在基金占用期限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减半计收基金占用费,基金占用费按年交纳;
  3、逾期未还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利率和罚息规定计收基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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