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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投票单位的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说明;
  2、投票报价汇总表和工程总进度计划表;
  3、施工组织设计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措施;
  4、承担该工程施工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计划安排投入的主要技术力量和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十七条 投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后按招标书规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八条 投标书在报送截止日期以后,不得提出更改投标书的实质内容。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投标单位、经办银行、标底编审单位和投票单位参加会议,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当众开标。启封投票书,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最后公布标底。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投票报价在标底价格上下百分之五之间,视为合理报价。如各投票单位的报价都超过上下限浮动范围时,应复审标底,标底有误,调整标底;标底无误,改为议标解决。
  水利、水电、公路桥梁和电力等专业工程不受此限。
  第二十条 投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1、投票书未密封;
  2、投标书未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写,总报价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或前后明显矛盾,出现两个报价;
  3、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4、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5、投标逾期送达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投资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办银行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进行评标定标。评标定标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条件评议,坚持公正、合理原则。对各投票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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