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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8日)废止(原因:所依据的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被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云政发〔1992〕106号 1992年6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迁用《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指《条例》三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的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 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的房地产管理局(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没有设置房地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建委(建设局)主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审核城市房屋拆迁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管理房屋拆迁档案,统计上报房屋拆迁数据资料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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