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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三)预售商品房(期货交易),须持规划用地许可证报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确因情况特殊,需在领取规划用地许可证之前预售商品房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个人享受优惠价格或补贴购买、建造的住宅进行买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是按房改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下列房产禁止交易:
  (一)建房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属违法建造而尚未作出处罚结论的。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是所有权证与所交易的房产不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被明令注销、吊销等原因失去权证法律效力的。
  (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未以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四)已依法公告拆迁,属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五)原有房产债务在当事人之间尚未解决,未达成文字协议的。
  (六)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停止使用或拆除的危房,或是虽未报请鉴定,但实际上已属应停止使用或拆除的危房。
  (七)属落实政策发还的房屋,但房屋尚未腾退的。
  (八)未按本规定第九条要求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
  (九)房产所有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十)其它依法限制权属转移的。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转移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同一建筑物分割交易时,各房产权利人可按房产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商品房除外)。凡属于共有房产的建筑物,其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十二条 原已出徂给他人使用的房产出卖时,产权人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租约未到期,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承租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以及其它单位、个人房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变相转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如情况特殊需转租或提供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同意扣的二次房产租赁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十四条 私人房产不得以合资经营等名义变相租给任何单位,也不得以利润分成为名变相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房屋所有人可解除租赁合同,索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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