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火场,负责指挥扑救。
发生
《条例》第
二十二条的列的八种森林火灾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所列的五种森林火灾时,当地政府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领导成员,应当立即组成扑救火灾前线指挥部,实行临场统一指挥;一切扑火队伍必须严守纪律,服从统一指挥。
林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全面检查火场,彻底清除余火,并留足够人员监守,巡逻检查,严防复燃。经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得撤出监守人员。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孕妇参加。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二条 发生森林火灾、火警、荒火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公安、林业等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造成的损失和扑救情况等进行调查记载,并将火灾逐起列表逐级上报。
对
《条例》第
二十二条所列的八种森林火灾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所列的五种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于火灾扑灭后七天内书面专题报地、州、市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及时按规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照
《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
《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按照
《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先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