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失效]

  (三)野外煮饭、烘烤食品、烤火取暖、吸烟,应当选择避风、近水的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火灭人离。
  (四)禁止使用枪械狩猎、夜间走路使用火把照明、烧山驱兽、烧蜂、玩火、上坟焚香烧纸、燃放鞭炮。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通过林区的列车,应当固定清炉地点,在坡度较大的地段,严防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蒸汽机车还得安装防火罩。
  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护林人员、林业公安干警、武装森林警察和森林经济民警,对驶入林区的车辆驾驶员和乘客,应当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不准乱丢烟头和其他火种。
  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森林防火戒严区严禁一切野外非生产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地、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办事处、国营林业局、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所)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接到火情报告的单位,必须迅速组织人力扑救。
  对《条例》二十二条规定的八种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的地、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再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地、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地、州、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二)过火面积十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省批准建设的人工林基地、飞机播种造林区的森林火灾;
  (四)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五)需要省和其他地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其他需要立即报告地、州、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森林火灾,由各地、州、市、县分别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各种形式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义务扑火队、武装森林警察和森林经济民警部队、航空护林站接到扑火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公安消防队伍在必要时出动协助扑灭森林火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