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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三)小型客车除执行特殊任务或者抢救伤、病人员外,超过行驶证核定载人数二人以下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超过行驶证核定载人数三人以上的,处六元至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七十九条 非法安装、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予以强制拆除,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八十条 非机动车驾骑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处罚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暂扣车辆,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一)驾驶未经过年度检验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转向、制动等机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当场不能修复的;
  (三)驾驶无号牌或者无行车证的机动车的;
  (四)驾驶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冒领车辆号牌的机动车的;
  (五)车辆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行车证记录不相符的;
  (六)未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使用证而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
  (七)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重大肇事嫌疑的;
  (八)涉及犯罪案件有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处罚外,对于无其他驾驶员代替驾驶或者违章行为尚未消除,不能立即放行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滞留措施,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患有影响驾车的疾病或者刚服过影响驾车的药物以及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三)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作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
  (六)实习驾驶员违反《条例》二十八条或者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驾驶车辆的;
  (七)学习驾驶员违反《条例》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
  (八)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的;
  (九)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载运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危害交通安全的。
  滞留原因消除后,应当随即放行。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驾驶证副证,开具暂扣凭证,并告知在指定时间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
  (一)需要给予裁决处罚的;
  (二)对交通民警当场处罚有异议的;
  (三)受罚款处罚,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
  (四)违章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清处理的。
  被暂扣驾驶证副证的驾驶员,可以持本人驾驶证正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开具的暂扣凭证,在凭证有效期内继续驾驶车辆。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无驾驶证副证又无暂扣凭证的;
  (四)超过暂扣凭证有效期限驾驶车辆的;
  (五)在暂扣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六)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
  第八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对当场处罚有异议又拒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可以暂扣车辆,并告知在指定时间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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