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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防盗工作规定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依法行使监督处罚权。

第三章 防盗要求

  第八条 商业网点的防盗要求:
  (一)商店、门市部、购销店等所有商品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营业员、服务员的柜台、商品经销、上下班交接清点、仓库保管、闭店清场、节假日和夜间值班等安全防盗责任制;
  (二)大型商场夜间和节假日必须有专人巡逻守护。
  第九条 旅馆业的防盗要求:
  (一)所有宾馆、旅社、招待所,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旅客住宿、会客登记和证件审查制度;
  (二)设立旅客物品寄存和现金保管室、保险柜,选定专人负责旅客的物品存放、提取和保管;
  (三)旅馆的门、窗、客房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防盗设施;
  (四)制定旅客住宿安全防盗注意事项,并积极宣传,使住宿旅客人人皆知,遵守执行;
  (五)建立门卫值班和夜间值班巡查制度;
  (六)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案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现金、票证管理的防盗要求:
  (一)各单位的财会部门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的,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人批准,并有专人看管。其他临时掌管现金的人员也必须妥善保存;
  (二)财会部门的房屋、门窗应当安全牢固,存放现金、支票及印章必须有专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必须有专人妥善保管;
  (三)财会部门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由财会人员或者保卫人员两人以上同行。取送巨款,必须有专车专人押送;
  (四)商业部门在银行停业时间的现金收入,按本条(一)、(二)项规定办理;
  (五)其他票证,也应当加强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度。
  第十一条 物资管理的防盗要求:
  (一)原材料、产品的生产、储运、经营过程中,应当有专人管理并明确其责任,做到定期盘点,账物相符;
  (二)仓库、货场、料场应当建立严格的出入检验制度,出入物资应当有写明品名、规格、数量的清单,单物相符方可放行;
  (三)物资仓库必须具备安全条件,具有防护设施并健全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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