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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防盗工作规定

云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防盗工作规定
 (云政发〔1991〕184号 1991年10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防盗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防盗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的安全防盗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就当加强对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做好安全防盗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对各单位安全防盗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防盗工作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把安全防盗工作纳入单位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经济承包等责任制内;
  (二)建立健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保证安全保卫工作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三)定期或者经常组织检查安全防盗工作,对发现的隐患或者漏洞及时整改;
  (四)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本单位防盗工作奖惩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的公安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专门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防盗责任制;
  (二)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落实本单位安全防盗工作;
  (三)查破一般盗窃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盗窃案件;
  (四)查处违反安全防盗责任制的本单位人员。
  第七条 公安机关是安全防盗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防盗制度、机构、组织和人员;
  (二)检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防盗工作职责的情况;
  (三)指导和协助各单位开展防盗安全检查,监督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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