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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第三十五条 各机关、单位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同时报告当地国家保密局。
  各级国家保密局应当依法督促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久拖未决的泄密事件,当地国有保密局有权督促并限期作出查处结论;对处理畸轻畸重的案件,当地国家保密局有权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
  重大的或者涉及多部门的泄密事件由有关国家保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非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泄密事件,当地国家保密局应当及时通报其主管单位并积极协助查处。
  第三十六条 下列泄密事件,应当在知悉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逐级上报至省国家保密局:
  (一)泄露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泄露国家秘密的。
  报告的方式应当一事一报,知悉案件发生时逐级填报“泄密事件报告表”报告一次,待全案调查处理结案后再逐级报告一次。
  第三十七条 调查泄密事件应当查明以下情况:
  (一)被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及其密级;
  (二)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三)事实经过、主要情节和事件的性质;
  (四)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者及其应负的责任;
  (五)需要采取的保密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 泄密事件处理完毕的标准:
  (一)对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
  (二)对有关责任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已经依法依纪作出了恰当处理;
  (三)发生泄密的单位和干部职工已从事件中受到了教育,并吸取了教训;
  (四)有针对性地切实加强了保密防范措施,堵塞了泄密漏洞。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地、州、市、县(含省辖市的区)的国家保密局是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国家保密局的指导下工作。
  各级国家保密局的党内隶属关系和工作职能,按照云发〔1990〕21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省国家保密局负责管理全省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和监督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在全省的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制定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全省性的保密规章和制定有关保密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各地、州、市国家保密局和省级机关各部门保密组织及保密工作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管理、监督全省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监督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各项规定,按地规定权限确定有争议的或者不明确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
  (五)负责对全省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颁发《复制许可证》和委托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办理《复制准印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审查全省对外交往需要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是否合法,并按职责权限颁发《出境许可证》或者填发《出境证明表》,以及办理报国家保密局备案的工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出境进行保密审查;
  (八)组织全省性的保密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直接或者组织查处全省重大泄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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