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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规定

  1、组织全省广播电视机构宣传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宣传人口理论、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科学知识;
  2、指导全省广播电视机构报道有关人口、计划生育方面的动态,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的事迹,介绍和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
  (十二)省文化厅
  1、组织创作有关计划生育的各种文艺作品;
  2、组织和指导各级文化部门和文艺团体,采用各种文艺形式广播宣传计划生育。
  (十三)省公安厅
  1、负责全省常住人口和暂、寄住人口的户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口统计数字;
  2、监督、指导各级户籍管理机关在办理流动人口暂、寄住证时,严格审查其计划生育证明;
  3、监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对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件,及时依法查处。
  (十四)省司法厅
  1、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工作中,组织宣传《宪法》、《婚姻法》中有关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内容,把《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2、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律师等法律工作机构做好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
  (十五)省统计局
  1、指导全省人口统计工作,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决策提供准确的人口调查统计资料;
  2、组织和指导人口普查和人口抽样调查工作;
  3、指导、监督各级统计部门依照统计法规查处瞒报、虚报、篡改及伪造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行为。
  (十六)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督促其自学遵守计划生育法规和规章;
  2、监督、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的临时营业执照时,审查其计划生育证明,并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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