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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规定

  2、组织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科学研究;
  3、会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培养计划生育专门人才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1、组织向少数民族宣传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2、对全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行政措施,提出有关建议;
  3、协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妥善处理因计划生育引起的民族纠纷。
  (六)省劳动厅
  1、制定和组织贯彻有利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招工就业政策和职工的奖惩办法;
  2、监督、指导基层劳动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临时务工手续时,审查其计划生育证明,并将审查结果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反映。
  (七)省人事厅
  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保福利政策;
  2、制定对干部执行计划生育法规的考核、奖惩措施。
  (八)省财政厅
  1、负责安排省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及有关专项经费;
  2、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妥善安排计划生育事业经费;
  3、指导、监督计划生育部门制定和完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省卫生厅
  1、指导和管理全省卫生系统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
  2、组织指导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的宣传、咨询和系列保健服务;
  3、协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鉴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十)省民政厅
  1、负责管理全省的婚姻登记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做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早婚及其他违法婚姻;
  2、把计划生育列为基政权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农业人口和城镇居民的社会救济工作;
  4、办好社会福利机构,组织处理被遗弃的婴儿的抚养问题。
  (十一)省广播电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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