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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规定

云南省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规定
 (云政发〔1991〕179号 1991年10月3日)


  为了使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行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现将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分工规定如下:
  (一)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1、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本省实际,拟订计划生育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依照规定程序报有权机关审定颁布实施,并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协同省计委编制全省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按《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
  4、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计划生育对内对外宣传;
  5、规划、组织和指导全省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6、会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
  7、协同省卫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
  8、编制避孕药具供应计划,并负责组织货源,保证及时供应;
  9、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和省人口学会工作;
  10、承办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外事工作。
  (二)省计划委员会
  1、审定、下达全省人口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计划管理体制,安排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所需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
  3、在制定大中专院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时,安排计划生育部门需要的专业人才。
  (三)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1、会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审定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
  2、组织计划生育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组织科研成果验收;
  3、安排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的事业经费。
  (四)省教育委员会
  1、在中等以上各类学校安排人口理论和青春期卫生知识教育试点,并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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