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牢牢掌握重要商品、物资的批发权。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74号和省政府〔1989〕188、189号、〔1990〕217号文件,整顿批发秩序。对经过清理整顿后允许继续开业的及今后新开办的批发企业,无论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如何,必须先经当地有关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照。切实支持和加强重点企业对国家计划商品、专营、专卖、统一经营商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消费品和市场敏感商品的经营。此类商品在平衡计划时要安排一定的商业收购比重,以保证主营单位货源的相对稳定。各级供销社传统经营的农副产品,应允许继续经营。
20、对国家定价商品,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确因价格差率偏紧以致经营困难的,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有关差率。
五、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21、多渠道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一是建立和强化企业自补流动资金机制。企业除按承包合同规定从留利中提取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外,可根据承受能力,按年销售收入0.5%至1%的比例提取,按比例分别补充国拨流动资金和自有流动资金,并进入成本。二是对自有和国拨流动资金之和低于定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规定比例的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增补国拨流动资金。从“八五”期间省、地、县财政按重点骨干企业隶属关系增补1亿元流动资金中,切出2000万元用于流通重点骨干企业。三是国家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时,要把匍底流动资金列入投资总概算。四是因国家调整商品和物资价格,使企业库存增值部分,相应补充国拨流动资金或自有流动资金。
22、为了加快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仓储、设施建设,一是除按云政发〔1991〕10号文件规定从销售收入提取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资金外,可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一至二个百分点;二是企业按折旧上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1990年实际上缴数为基数,超过部分免缴(原来已批准免缴“两金”的继续执行);三是部分企业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与现值差额过大或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为零但实际仍可使用者,可以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的试点;四是计划指标内的简易建筑费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限额的部分允许进入成本。简易建筑费原规定已进入成本的仍继续执行。五是从省财政增拨的3000万元技改资金中切出800万元,重点安排流通企业的技术改造,今后视财力增长情况再逐步增加,各地财政也应增拨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六是各专业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要重点扶持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网点设施建设。
23、继续实行税前还贷。对少数国家重点支持仓储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重、还贷能力弱的企业,按财政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可实行税前还贷。新一轮承包合同已规定税前还贷的要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