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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四家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五、辞退不具备民师资格的人员。辞退民办教师要严格掌握政策,严格程序,尽可能做好各方面工作,力戒简单化。各地要尽快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规定,认定民办教师的教师资格。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进行清退:
  1.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行政处分者;
  3.师德差,有违法乱纪行为者。
  辞退民办教师应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和学校不得擅自辞退民办教师。
  六、实行民办教师岗退养制度。改善离岗退养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待遇是“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继续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制度。采取财政拨一点,教育费附加提留一点等多渠道办法筹措,以县为单位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保证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凡达到省教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联发的“云教人字〔89〕048号文件规定条件并办理了离岗手续的民办教师,可在云教人字〔93〕第029号文件规定50元离岗生活补贴的基础上,提高到150元。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建立健全民办教师管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队伍管理,理顺管理体制,乡镇要建立民办教师业务档案,负责民办教师的考核、培训、奖惩和待遇等方面的日常工作;县、市要建立民办教师人事档案,负责审定民办教师的任职资格和聘任工作;地、州、市管理民办教师花名册;省宏观管理民办教师人数。民办教师凡报教师范院校、民转人、离岗退养等,县、地教育部门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各地精减民办教师数,年终报省核减民办教师人头数。各地应以县为单位实行民办教师工资统筹,切实保证民师工资的落实和队伍的稳定。民师工资实行乡筹县管,国家补助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同时,各地要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到乡征、县管、乡用。
  八、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注重监督,狠抓落实。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统一认识,积极工作,加快“民转公”的步伐。积极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既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应相互沟通,协调工作,做好宣传工作,把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方针和目标上来。经过多年来的艰苦努力,我省的“民转公”工作已取得明显进展,一些地、州、市将在近期相继完成“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历史性任务。为此,有关地、州、市应抓紧最后阶段的时间,及时做好总结工作,使民办教师工作圆满划上句号,并在新的形势下全面规划,进一步搞好教师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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