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计划地将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民转公”条件的民办教师分期分批转为公办教师。1997年以前下达的“民转公”计划,在年度前必须全部完成录用工作。今后三年的安排,各地、州、市剩余民办教师数量在500人以下的,要在1998年完全解决,500-1000人的分两年解决,1000人以上的三年内完全解决,2000年前全部解决我省民办教师问题。“民转公”工作按照工作需要与条件符合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充分考虑民办教师对教育事业的历史贡献,把从教时间长、工作尽职尽责、考核优秀的民办教师优先转为公办教师。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贡献为主;考试应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贫困山区工作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的民办教师,给予一定的考试加分政策,考试工作由各地、州、市自行组织。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民转公”考试中,可适当加分:
1.政治思想表现好,教学经验丰富,中学教师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小学教师取得中专以上毕业证书;
2.取得专业合格证书,连续担任教学工作满15年,评定了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3.在一师一校任教满15年;
4.能胜任本职工作,任职5年以上的乡完小及以上学校正副校长。
“民转公”工作要做到政策公开、指标公开、转招条件公开、资格审查公开,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录取名单公开。转为公办教师后必须在原学校任教,原则上不得调动工作。
“民转公”是一项国家政策,做好“民转公”工作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中乱收费的通知》,坚决禁止“民转公”工作中乱收费或变相乱收费的错误作法,任何单位、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目向民办教师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有计划地招收一部分民办教师入学深造。多年来,省里每年安排2000名民办代课教师,进入师范学校学习,毕业后回原学校工作,并转为公办教师。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要按照择优的原则,逐步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师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