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
四家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8〕4号 1998年1月4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计委、省财政厅拟定了《云南省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向省教委反映。
云南省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民办教师为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力度,各地民办教师工作,尤其是“民转公”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保证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1997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地方负责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办教师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与建设的总体规划,对我省“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指导思想是: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统筹规划,结合实际,分步实施,争取在1999年基本解决我省民办教师问题。
二、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口子。任何地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吸收新的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有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1983年12月31日以前任教的在职民办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