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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六、云南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和非法收购物,并处以违法所得或非法收购物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
  七、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依法处以的各类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个体工商户不按《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调查统计资料的,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决定。罚款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九、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正)》第六十条修改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经批准,不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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