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有出版、印刷、经销非法出版物行为,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收缴非法出版物,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出版、印刷、经销非法出版物行为,数额不大但情节较为严重的,没收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有出版、印刷、经销非法出版物行为,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屡教不改的,处违法所得二至十倍罚款,吊销许可证。
  “(四)有出版、印刷、经销淫秽出版物行为的单位(含个体户),没收其淫秽出版物及非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至十倍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处以警告的,由查处部门决定;处以罚款、没收、停业整顿的,由县以上新闻出版(文化)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权决定;处以停止出版的,由地、州、市、县新闻出版(文化)管理机关决定,报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处以吊销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决定;对以吊销报刊登记证的,由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决定。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为他人摘除宫内节育器或者为他人做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二)擅自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三)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行为的。”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二)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和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