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自治县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实行多渠道筹资,用于发展林业。
  县、乡(镇)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预算,每年对林业的投入两级累计不低于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1%。
  自治县境内应收取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县收取并全部用于本辖区发展林业。
  第十七条 自治县按照林业分类经营的原则,分别建立生态效益补偿费和林价制度,实行有偿划拨和采伐。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依照上级采伐计划核定采伐指标,实行限额采伐、全额管理。商品材采伐实行5年限额控制,可进行年度间采伐量调整。
  中幼林或促进林木生长的抚育间伐,按自治县核定的专项指标采伐。
  第十九条 采伐林木必须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国有林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凭年度采伐计划和伐区调查设计书及上年度伐区更新检查验收证核发。
  (二)集体林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下达到乡(镇),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向村社、农户核发,并检查、监督采伐。
  (三)个人采伐自留山的林木作商品材出售的应纳入年度商品材采伐计划,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核发。属自用的凭乡(镇)人民政府核定的采伐指标,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核发。
  第二十条 砍伐受让荒山、荒地、自留山、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己种植的林木自用的,免征育林基金;作商品材出售的可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减征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损坏需采伐的林木,由林站核实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年度总控制指标内按计划进行采伐。
  因紧急抢险救灾需就地采伐林木的,可先组织采伐,事后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下列区域内的林木,均属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间伐。
  (一)自治县境内国道两侧各50米以内,县、乡、村公路两侧各30米以内的林木。
  (二)自治县境内小黑江、把边江、勐野江两岸各100米以内,普洱河、磨黑河、勐先河等河两岸各30米以内的林木,干渠两侧各10米以内、电站主渠道两侧各25米以内的林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