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至翌年6月为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至5月为森林火险戒严期。
  自治县、乡(镇)、村公所(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以民兵为骨干的扑火队或应急分队,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第十八条 对进出自治县辖区的木材、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林产品进行检疫,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引种、经营和运输。
  第十九条 采伐林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未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入林区采伐和收购木材。
  中、幼林的抚育间伐,须报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林业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木材交易场所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从事木制成品、半成品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林地、砍伐林木和在林地上作业的,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山林权属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由双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争议双方不属同一乡(镇)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山林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到有争议地区砍伐林木和在林地上作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完成造林、封山育林及各项林业指标的;
  (二)推广林业科技措施,防治森林病虫害,检疫工作达标的;
  (三)开发能源,以煤、电、气、太阳能等代柴和推广节能灶具的;
  (四)连续3年无森林火灾和毁林案件,积极扑救森林火灾的;
  (五)保护珍稀动物、植物的;
  (六)检举、制止各种林业违法犯罪案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