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紧密结合实际,取得有创见性、开拓性的重要科研成果,对推进改革、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为省内同行专家公认。
4.长期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较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教书育人成绩卓著,为省内同行所公认。
5.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较大突破,推动了我省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中,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较高,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7.自愿到边疆、基层、农村提供技术服务,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或在承包、租赁、领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有较高的威望,是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9.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显著,为发展我省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三、选拔数量和待遇
选拔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1998年至2010年每年选拔的人数大体控制在100人左右,具体人数由省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确定。
(一)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省政府颁发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二)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次性发给4000元政府特殊津贴。
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包括工作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四、选拔程序
(一)由省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向各地、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下达选拔的控制指标参考数。
(二)各地、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的选拔推荐工作,分别在各地、州、市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党组领导下,由各地、州、市人事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由人事处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三)各地、州、市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人事处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参考数,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平衡,并报地、州、市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一并报送省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